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由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而来。企业所得税具有税负弹性大、税率分档选择、计算较为复杂等诸多特点,是税收筹划适用最为广泛的领域,也是进行税收筹划的重点税种之一。要做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必须全面掌握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把握企业所得税的筹划要点,深入理解适用好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收人总额扣除各项成本、费用等开支后的净所得额为课税对象,是一种不同于商品劳务税的税种,收入的确认及扣除项目规定较多,计算程序较为复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及纳税人
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暂行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盈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纳税义务人
《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
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现阶段,我国的一些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完成国家事业计划的过程中,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取得除财政部门各项拨款、财政部和国家物价部门批准的各项规费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具备了经营的特点,应当视同企业纳入征税范围。根据1994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就地征收所得税。对其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亦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如果纳税企业、单位改变经营方式,实行承租经营的,其纳税人分两种情况处理:
凡未改变被租企业名称、未更改工商登记的,不论被租方与承租方如何分配,均以被租企业为纳税人;承租方重新办理登记证的,以新登记的企业为纳税人。
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收入总额的确定
《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取得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但不包括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租赁收入是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特殊收入的确定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以非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账面原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
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的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为对外销售,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合同约定应当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视为企业收入处理。
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取得收入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逾期是指按照合同规定已逾期未返还的押金;如合同未逾期,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期间不作为收入。
来源:中华会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