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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备考-税法盲点难点全套总结[下]

  
(1)完全免征的项目  
1)学校问题,凡是涉及学校一率不征,包括高校后勤,科研,自办工厂等。  
2)农村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型三产企业免征  
3)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单位联合其他企业转制为公司制企业中科研机构占50%以上的,免征,若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占50%或者两者共占50%的,减半,否则没有优惠,这里要注意比较记忆。  
4)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福利性生产企业,安置“四残”人员超过总人员的35%以上的,免征,未达到35%但超过10%的,减半征收。  
5)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初级加工的,免征  
6)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项目,有12个,凡是上缴财政的收入,均免征  
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部分收入免征。主要有划拨收入,预算外收入,事业单位分得的所属经营机构的利润。社会团体接受的政府资助;以及接受的捐赠,收取的会费等。这里归纳起来就是政府划拨收入,分回所属机构利润收入,各项捐赠。注意这里是唯一接受捐赠不纳税的情况。  
8)发放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免税,在营业税里面也是免征的。结合记忆。  
9)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当期未超过30万元的部分,免征。这里是很容易搞忘的地方,在出计算题时很可能考到的,多注意几眼记住吧。  

(2)完全减征的  
1)国家允许在香港上市的9个企业,减按15%,看一下就好了。  
2)乡镇企业减征10%,按33%*90%来征收,注意合办的企业不享受此规定  
3)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超过10%未超过35%的,减半征收。  
4)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与其他企业联合组建成公司制企业的,而且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股权比例达到50%或者两者加起来达到50%的,减半征收。  

(3)定期免征的。  

1)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免征2年  
2)新办的咨询,信息,软件企业,免征2年  
3)新办的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1免1减半  
4)新办的劳动服务就业企业,安置待业人员超过总人员的60%的,免征3年,期满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原企业人员30%的,减半2年,这里是唯一的“3免2减半”情况,呵呵,千万注意计算时的分母,一个是总人员,一个是原来的企业人员,不要算错了。  
5)处理“三废”的生产企业,处理本企业三废的,免5年,处理其他企业的三废的,只能减免1年。  
6)“老、少、边、穷”的企业,税务局来决定减征或免征3年,注意客观题,一般不考,因为不确定。  
7)西部大开发。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企业,“两免三减半”  

注意搞上述企业建设的施工企业不享受这个政策,但可享受15%的政策。注意一下  

(4)定期减征的  

1)当然首先是西部大开发拉。处于西部地区国家鼓励产业的企业,这里包括内资和外资。是一样的,从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征收  
2)严重自然灾害,由税务部门确定减征或免征1年,记住1年就好了,不会考  

(5)技术改造国有设备投资  

这里要注意几个细节性的问题,  

1)购进设备的价款的40%从购置当年比前一年超过的应纳税额中扣除,即当年就要扣除了。扣除不完的以后各年按照比购置前一年的应纳税额超过的部分来补扣。但最多不得超过5年。  
2)注意这里是购置设备的企业的抵免  
3)注意财政划拨的收入不能作为该项目投资。不然不享受优惠了。  

25、优惠不可交叉问题。以上归纳的优惠政策,只能选择一项,比如选择了西部大开发,就不能选择技术改造国有设备投资优惠了,千万注意这一点。西部大开发的2个优惠属于同一种优惠,可以叠加,比如即适用于15%,又减半,则实际税率为7。5%  

26、内资企业对外投资发生的相关借款费用可直接扣除,注意这是今年的一大变化,这里和外资企业对比起来看,外资企业对内投资的收益可不作为收入计算所得税,相应的投资费用成本也不能扣除,因此外资企业的投资借款费用不能直接扣除。注意了,这里要看情况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易错问题总结  

这一章和企业所得税有密切的联系,和个人所得税也有很多相关的内容。关键原因,外商企业所得税是在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给予外商的特别照顾性税法,其中包含很多关于“三外”的优惠,其居民性和非居民性的区分在个人所得税中也有体现,只是区分方法不同而已。  

如果已经将企业所得税的各个重点内容掌握了,我相信在学习这章时不会那么吃力了,而且还可以作到前后对比,加深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考点的记忆。因此在学习这章的时候注意特别的优惠规定外,更关键的还要放在和企业所得税的比较上来。另外要很好的理解这一章的内容,更为学习下章个人所得税打好了一个居民性纳税的理念基础。大家共同努力,争取在7月份完成税法的分章复习,从下个月开始,我就要陆续对一些关键性问题进行比较性总结了。1、居民性与非居民性的区分方法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全部属于居民性纳税义务人,即对于其在全球的收入要履行纳税义务。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企)要区分是否在境内设立机构和场所。如果是的话,要对其相关的所有收入纳税。如果不是,则仅对境内相关收入纳税。注意这里的相关指的是和境内机构和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收入。但要注意与境内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咨询收入视同有实际联系纳税,下面将会做专题总结。  

2、机构场所的相关问题。机构场所中有一种叫做营业代理人。要特别注意一下,满足三个“经常”的,可作为营业代理人来看,即可作为在境内有机构场所来对待。这三个经常是1)经常代理购买货物2)经常储存货物转交购货方3)经常代理销售货物  

3、税率的问题。这个问题暂时不考虑减免税,因为下面要做专题总结,这里只想区分一下居民和非居民的基本税率问题,境内无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在境内取得的收入实行10%的预提税率。其他情况适用30%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这里境内无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建议不要考虑3%的地方所得税了。  

4、计税依据问题。境内无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的预提所得税计税依据按照外国企业“实际”收到的总收入计算。注意这里要扣除代理人或购买人代扣代缴的相关税费,不能扣除回扣等。注意先算代扣代缴的流转税,这里仅指营业税,至于是否交纳增值税按照增值税规定处理,因为其为价外税,所以在这里不要考虑增值税问题,而且境内无机构场所的情况下一般无法发生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或应税劳务。  

例:某外国企业1999年取得境内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00万,2002年取得股息收入200万元。其在境内无机构场所。试分别计算两年境内企业应代扣代缴的所得税。  

解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该交纳营业税,股息收入不用交纳营业税,而且这里要注意在2000年前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之后为10%,注意考题考察这里是有根据的,因为在第一章提到的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原则。  

1999年境内企业应代扣代缴所得税为100*(1-5%)*20%  
2002年境内企业应代扣代缴所得税为100*10%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和企业所得税中的计算方法是一致的,即用收入总额扣除可扣除的费用成本,以及免税收入后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所得税。或者用利润总额进行调整,调增不可扣除费用成本,调减可扣除的收入,这里也和企业所得税一样是本章的重点和难点。下面将会对部分费用收入的扣除减少情况做进一步的总结。  

但在这里要注意一个情况,即境内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在境外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是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而且其在境外交纳的所得税可作为费用直接扣除,注意这里是据实扣除,不考虑限额问题。这里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已纳税款的扣除是不一样的,而且一定要注意境外已纳税款的境内扣除是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  

例:某外国企业A在境内有营业代理人B。其在境内发生了外商投资企业分回投资利润100万,利息收入120万,金融债券利息收入100万,国债利息收入10万,国债转让收入10万,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0万,B在美国开设了一投资企业分回所得为300万人民币,已在境外纳税120万。B在境内发生管理费50万元,其中上缴境外企业管理费20万,境内无服务机构管理费10万,境内提供劳务机构管理费10万,境内关联企业管理费10万,交际应酬费10万,广告费10万,工资薪金20万,计提职工福利费3.5万元,实际发生3万元,对外商投资发生借款利息支出20万,对美国投资企业发生投资借款利息支出10万,计提工会经费0。4万,但本企业有工会组织但未取得工会缴款收据,计提职工教育经费1万元,通过社会团体的公益救济性捐赠100万,资助关联高校科研机构20万元科研费用。计算该外国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营业代理人在经济特区,属于投资性公司)  

解答:营业代理人视同在境内的机构场所,由于在特区,按照规定应交纳15%的企业所得税和3%的地方所得税。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是免税的。  
1)境内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交纳营业税200*5%=10万  
2)无服务机构的管理费不得扣除,境内关联企业的管理费不得扣除,可扣除管理费用=50-10-10=30万  
3)工资薪金支出可全额扣除,其职工福利费不得计提,可按14%的比例范围内按照据实发生额来扣除,扣除限额=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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