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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15讲:企业所得税(十五)

 
重点讲解 
详见教材例题讲解 
[本章例题] 
1、某制药公司2001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58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应扣除的产品销售成本50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费用280万元(其中广告费用150万元、业务宣传费用40万元)、财务费用128万元、管理费用49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0万元、不含坏账准备金);应上缴增值税60万元、营业税1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7万元;直接向灾区受灾单位捐款5万元、红十字事业捐款10万元,通过国家规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向老年服务机构捐款20万元、青少年活动场所捐款8万元;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账户的借方分别载有未收回的货款金额100万元(含关联企业20万元)、30万元,该公司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比例为5‰;公司年平均职工人数295人(含医务室、托儿所人员5人),当地政府确定的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为800元,全年直接计入各项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300万元,由福利费支付的医务室、托儿所人员工资6万元,均按规定的比例计提了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12月20日从经济特区联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税后利润74万元,联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15%(当年享受了定期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地方所得税税率3%;12月下旬分别从A、B两国分支机构取得税后收益52万元、35万元,A、B两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 
根据上述资料,依据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相关问题: 
1.在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计为( )。 
A.170.4万元     B.171.0万元 
C.200.4万元     D.201.0万元 
答案:D 
〔解析〕:测试考生对企业所得税中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有关规定计算方法是否熟悉。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实际发生额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未超过标准的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广告费用未超过标准的在当年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以后年度扣除。本题中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为1500×5‰+(5800+200-1500)×3‰=21万元(实际发生额30万元大于扣除标准,税前按标准扣除);广告费扣除标准为(5800+200)×8%=480万元(实际发生额150万元小于扣除标准,税前按实际发生额扣除);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为(5800+200)×5‰=30万元(实际发生颧40万元大于扣除标准,税前按标准扣除)。3项费用在所得税前可扣除的金额为201万元。  

    来源:中华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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