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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个人所得税(1)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  概述(了解) 

一、概念: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将3个税法合并为一个税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在1993年10月31日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二、特点:(多选) 
   (一)实行分类征收 
  (二)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注意不是定额税率) 
  (三)费用扣除额较宽 
  (四)计算简便 
   (五)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税方法 
三、立法原则(了解) 

                       第二节  征税对象(熟悉)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共11项 
一、 工资、薪金所得: 
    1、不予征税的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能包括在内) 
    免征税的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3)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4)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2、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3条,未考过,了解 
  3、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5、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金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营销业绩奖励的对象是非雇员,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均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5、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6、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科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指: 
   (1)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 
   (2)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3)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两种承包: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人交纳一定的费用,交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一、 劳务报酬所得: 
   (一)范围:29项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二)与工薪所得区别:独立与非独立;雇佣与非雇佣 
  (三)特别项目: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二、 稿酬所得: 
   (一)范围: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注意是正式出版的带署名的,如果不署名翻译的为劳务报酬) 
  包括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 
  (二)性质:稿酬所得具有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报酬等的性质。 
   (三)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稿费收入,应那“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一)范围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二)根据税法规定,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三)2002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其他有关法规与本规定不符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孽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办理个人银行结算帐户业务的储蓄机构在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具体规定如下: 
  (一)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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