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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权利可否与个税共增长  


  来源;辽宁税务网
            
 
    今年前8个月,全国企业所得税收入累计完成 4316.47亿元,接近去年全年水平;个人所得税收入累计完成1684.17亿元,在个税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的情况下,仍然比去年同期增收16.4%。(9月21日《第一财经日报》)

    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好转。乐观地预计,个税增长的势头仍然会持续下去,其在国家税收中所占的比重将进一步增大。这自然会让税务部门和地方政府喜上眉梢。不过,在一片形势大好的局面下,纳税人在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方面的失衡,似乎还不是有关政府部门关注的议题。

    纳税是每个社会公民的义务。也是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杠杆。不可忽视的是,纳税行为的基础是个人与国家之间事实上的契约关系,这也就意味着个人与国家之间应该有一种义务和责任的平衡关系。个人向国家纳税,国家也相应地向个人承担责任,国家的这种责任,在个人来讲就是,纳税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我们的问题在于,我们有纳税人义务主体的地位,相应地纳税人的权利主体地位却没有得到有效地保障。比如,一个拥有济南城市户口的人在北京工作,他必须要按照北京的标准向北京市税务部门加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因为户籍限制,他却不能享受北京市民的各种待遇。尽管他可能是收入较高的白领,交纳比普通北京市民更多的个税,但是,他的子女高考的时候仍然不能享受和北京的孩子一样的政策。如果没有暂住证,按照北京市公安局的最新规定,他可能还会面临被立马从租住的房屋内扫地出门的危险。这些权利都得不到保障,更遑论他能够拥有参与政府事务的政治权利。

    政府在公共政策方面的偏失和公共开支方面投入的不足,也就造成了目前,个人和政府之间义务和责任的不对称,以及纳税人在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失衡。而现在,已经到了改变这种局面的时候了。个人对国家财政的贡献会越来越大,纳税人对相应权利的要求也会越来越强烈。如果纳税人的要求不能得到满足,势必会助长其对个税征收的抵制情绪,这既对个税的征收不利,也会引发广泛的社会矛盾,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也是政府改革的必然要求,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就是要形成责任政府,明确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责任主体的法定地位。这就要求政府,不要光想着从纳税人身上能“捞”到什么,还要想想能够给纳税人提供什么。如果能想到这点,也许,很多官员就高兴不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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